
近年附属住宅单元(Accessory Dwelling Unit,ADU)在加州快速成长,已成为州内住房供给的重要一环。在ADU需求与数量持续攀升的背景下,州长纽森去年10月签署多项与ADU及小型附属住宅单元(Junior ADU,JADU)新法,调整审批流程、出租限制与厘清地方政府责任,并已陆续生效。
根据Alameda Post引述加州住房倡议组织California YIMBY的统计,ADU在全州新建住宅中的占比,已由过去不到1%,成长至目前约占20%。组织执行长Brian Hanlon指出,州政府近年持续透过立法移除地方层级对ADU的限制,使原本「在实务上几乎不可行」的附属住宅,逐步成为可行的住房选项。
法律事务所Best Best & Krieger LLP指出,对一般屋主而言,新法最大的改变并非条文细节,而是地方政府能「卡关」ADU的空间明显缩小,申请与审批流程将比过去更透明,也更不容易被拖延。
在审批程序方面,新法SB543加速地方政府的行政时程。新法要求,地方政府须于15个工作天内判定ADU或JADU申请是否完整,并以书面列出缺件项目与补正方式;申请人补件后,政府仍须于15个工作天内完成再次审查。若申请遭否决或被认定不完整,地方政府必须提供书面申诉机制,并于60个工作天内做出最终书面裁定。
在面积与费用规范上,SB543明定,州法中所指的ADU与JADU面积上限,皆为「室内可居住空间」。其中,室内面积不超过750平方尺的ADU,以及不超过500平方尺的JADU,免收一般开发影响费;若ADU或JADU室内面积不超过500平方尺,亦可免收学校影响费(school impact fees)。
过去地方政府常对ADU数量采取不同解释,SB543则正式确认可在同一地块上「组合式」设置多种类型的ADU。依新法,单户住宅用地可同时设置独立式ADU、既有建物改建ADU及JADU;多户住宅用地亦可结合建物内改建ADU与新建独立式ADU,相关争议获得州法层级的明确厘清。
此外,AB1154调整JADU的居住与出租限制。新法将「屋主必须自住」的规定,限缩至仅适用于JADU与主屋共用卫浴的情况;若JADU设有独立卫浴,屋主可不必居住于该物业内。同时,法条明文禁止JADU作为短期出租用途,规定租期须超过30天。

根据统计,ADU在全加州新建住宅中的占比,已由过去不到1%,成长至目前约占20%。(记者刘子为/摄影)
后参与评论
暂无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