沙加緬度蜂報報導,一群孩童遊戲時,有時會演變成推擠或鬧情緒,老師和托育人員往往需介入並採取管教措施。然而在加州,法律對「糾正」(correctioin)和「懲罰」(punishment)有明確界線。法律明確禁止體罰,除非在必要情況下才能例外,違者恐面臨刑責,最重可判六年刑期。
根據加州教育法規(California Education Code),老師、學校職員與托育人員有責任在校內、上下學途中及課間活動時糾正學生行為,但「公立學校與托育機構不允許體罰。」加州法指出:「學齡兒童正處於人生最脆弱、最容易受影響階段,這個年紀對其身體完整性與神聖性的保護,至少需等同於其他公民享有的保障。」換言之,老師與托育人員不得以打屁股等體罰,或任何造成身體痛苦的方式進行管教。
不過,法律允許在必要情況下採取「合理的肢體控制」,前提是不能超過必要程度。根據加州法,老師與托育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對兒童使用肢體力量:為防止他人受傷、為保護財產、為自我防禦、為奪取武器或危險物品等。此外,因體育競賽或娛樂活動造成的身體不適或疼痛等,不構成體罰。
教師若體罰學童,會面臨怎樣的懲罰?根據加州罰則(Penal Code),對兒童造成嚴重身體或心理傷害,或讓兒童處於危險環境中均屬非法。若虐待導致重大傷害或死亡,將被視為重罪,可判處最高六年刑期。若屬較輕但不合理的體罰則視為輕罪,最高可處一年監禁及6000美元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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