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加州,诽谤行为(包括书面诽谤与口头诽谤)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。虚假陈述不仅会严重损害个人或企业的声誉,还可能导致经济损失、精神痛苦及其他衍生损害。诽谤诉讼往往伴随高额经济赔偿,甚至影响当事人的职业发展或商业机会。正因如此,诽谤在加州被视为一项严峻的法律问题,其后果可能包括:声誉的长期贬损、可量化的财务损失、因精神压力导致的医疗需求,以及因公开诽谤导致的职业障碍。
在公众认知中,诽谤常被视为「传播不实言论」的简单概念,但加州法律体系中,诽谤之诉的成立需满足严格要件。前检察官、现任南加州审判出庭律师郑博仁(Paul P. Cheng, Esq.),近日系统解析了诽谤的两大类型—书面诽谤与口头诽谤的法律构成要件。
诽谤的法律定义与分类:加州法律将诽谤划分为书面诽谤(libel)与口头诽谤(slander)两类,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传播媒介的性质与损害程度。
书面诽谤指通过文字、图像或其他可永久保存形式发布的诽谤性内容。由于书面材料具有持久传播性,法院通常认定其社会危害性更高。典型情形包括报刊杂志中的虚假指控、社交媒体发布的诽谤性帖文、含有不实信息的电子邮件或短信,以及针对企业的不实在线差评。例如,一名博主无证据指控某餐厅使用过期食材,导致该餐厅客流量骤降,即可能构成书面诽谤。
口头诽谤则指通过口头语言传播的诽谤性陈述。因其瞬时性,原告通常需额外证明实际损害,但加州法律明确规定四类口头陈述可推定损害存在(无需举证),包括:对他人犯罪行为的虚假指控、宣称他人患有传染性疾病、贬损他人职业能力,或指控女性存在不道德性行为。例如,在行业会议上散布某高管贪污的谣言,即便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,仍可能构成当然诽谤(defamation per se)。
郑博仁联合律师事务所的诉讼团队,在名誉权纠纷领域有丰富实战经验,为客户提供从证据固定到诉讼策略的全周期服务,中文专线626.570.8888,或发邮件至CN@pprclaw.com。
后参与评论
暂无评论